常娇春律师亲办案例
医方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患者原发疾病未愈,又添新病的赔偿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例,禁止转载,转载必究法律责任)
来源:常娇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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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某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常娇春律师 被告:天津南开区某三甲医院一、案情介绍2012年2月15日穆某主因“左下肢麻木、冰凉、疼痛伴跛行6个月,加重1周”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管狭窄3、腰4、5椎体终板炎4、高血压病5、冠心病。2012年2月20日被告为穆某行腰4、5椎管减压术、神经通道探查术。2012年3月13日,穆某出院,出院诊断:1、腰椎管狭窄2、腰椎间盘突出症3、高血压病4、冠心病5、心律失常:房颤。2012年6月10日穆某因“间断心悸2年,加重3天”入被告医院,入院诊断:1、冠心病 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Ⅰ级(NYHA)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 3、糖尿病? 4、腰椎管狭窄术后 5、颈椎微创术后。经药物保守治疗后,穆某于2012年6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1、冠心病  心律失常 房早 房速 室早 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Ⅰ级(NYHA)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 3、高脂血症 4、腰椎管狭窄术后 5、颈椎微创术后。穆某自从被告处手术后,不但任何症状不见好转,且始终存在左小腿外侧、左足背外侧皮肤痛、触觉减退,左胫前肌拇长伸肌肌力Ⅳ+,左小腿肌张力略减退等症状。二、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 元;(二)、保留后续康复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请求权;(三)、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三、鉴定结论 在医调委调解阶段经委托天津市南开区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学护理建议:建议继续诊治,不除外再次手术可能。四、争议焦点本案是否还须在法院启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五、诉讼结果调解达成协议,原告最终获赔17万元。六、律师点评常娇春律师研究案情,分析证据后对本案提出如下焦点意见:本案已经委托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鉴定结论医方有责任,但患者无伤残,有后续治疗护理建议,经对其病历做系统的分析研究,发现如若重新启动鉴定,并无十足把握更改责任比例,且无伤残的结果是依据患者客观身体条件做出,重新启动鉴定对患者的风险会非常大,患者现有身体条件,可灵活选择采用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选择一次性了结,调解结案,可为患者争取最大的利益空间。据于此,常娇春律师决定在法院阶段为患者与法院、被告作耐心细致的沟通,为患者争取调解结果,使患者利益获得最大的保障。七、法律连接《侵权责任法》 54条、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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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娇春
  • 执业律所: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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