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娇春律师亲办案例
因车祸入院治疗,遗漏脾破裂诊断,致患者大出血休克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应担责。(来源真实案例,禁止转载,转载必究法律责任)
来源:常娇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1
浏览量:1137


原告:杨某、张某(患者张某妻子、女儿) 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常娇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天津市A医院

第二被告:天津市B医院

因车祸入院治疗,遗漏脾破裂诊断,致患者大出血休克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一、案情介绍

患者2008年3月29日主因交通事故受伤入第一被告天津市A医院胸外科急诊。2008年4月1日出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双肺挫伤;左侧气胸。2008年4月1日因病情加重转入第二被告天津市B医院胸外科,入院诊断:肺挫伤;左侧外伤性气胸;左锁骨骨折。2008年4月3日行腹部超声及探针穿刺提示腹腔积液且为血性液,临床诊断:脾破裂。2008年4月3日行腹腔镜射频消融保脾术。2008年4月22日,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死亡。死亡诊断:多脏器功能衰竭;脓毒症;弥漫性腹膜炎;急性肾功能衰竭;心肺复苏术后;脾破裂;肺挫伤;左侧外伤性气胸;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第7肋骨骨折;直肠癌;高血压病Ⅱ级。

二、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医疗费100100.45元;(其它赔偿项目待鉴定结论做出后另行追加)

2、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市级鉴定结论做出后原告追加诉讼请求为:

1、

三、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1天津市A医院)是否存在以下过错

1、对于患者脾破裂漏诊漏治,延误了患者的最佳诊疗时机,导致患者脾破裂3天未治疗,病情延误。

2、患者具有典型的脾破裂临床表现,但医疗机构1未加重视,未进行B超检查,未发现患者脾破裂的病情。

医疗机构2天津市B医院)是否存在以下过错

1、患者入院第3天医疗机构才对患者脾破裂的疾病进行治疗,再次延误患者病情,使患者的脾破裂症状加重。

2、医疗机构2为患者采取的腹腔镜射频消融保脾术治疗方式错误,医疗机构2在不应采取保守治疗的情况下采取了保留患者脾脏的手术方式,致使患者脾脏大出血休克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3、患者的尸检报告及居民死亡说明书均载明患者脾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疗机构2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鉴定结论

20081226河西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河西医鉴[2008]XX号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因医方第二被告(天津市B医院)及患方不服河西医鉴[2008]XX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之鉴定结论,而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作二次鉴定。

2010325,天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2010]XXX号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天津市A医院20%,天津市B医院占80%

五、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已下,原告获赔18万余元。原告非常满意这个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了。

六、律师点评

常娇春律师认为:第一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漏诊脾破裂,延误了患者的病情长达3天,造成患者病情恶化并突发心跳骤停的损害后果。第二被告在患者入院后3天才经超声检查诊断为脾破裂,且行腹腔镜射频消融保脾术中手术方式选择存在瑕疵,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并延误了治疗时间。另据邢医生讲,腹腔镜术中病人出血量3000ml。二被告的诊疗行为过错,与患者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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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娇春
  • 执业律所: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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